| 《重庆市地名专名和通名使用规范》出台 |
| 发布时间:2008-11-20 14:30:42 来源:重庆日报 作者:张 莎 |
地名命名有新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名的规范化、标准化,昨日,市民政局出台《重庆市地名专名和通名使用规范》,对我市地名命名作出新的规定。新《规范》除了对地名中的专名作出规范外,还要求小区及建筑物的通名应名符其实。 据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地名通常由专名+通名两部分组成,如“渝澳大道”,其中“渝澳”是专名,“大道”为通名。针对目前越来越多的“洋名”和个性化名称,新《规范》特别强调,地名专名一般不用人名,且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及外语等“洋名”。专名原则上不用“中国、世界、宇宙”等名词或企业名称、注册商标和数字。此外,专名应具有一定的寓意,不得使用生僻字或有歧义容易产生误解的名词或词组。通常情况下,专名字数不得超过4个字。对越来越多商品房小区以“花园”、“城”等做通用名的情况,新《规范》也做出相关要求。其中以“城”命名的小区,建筑面积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,且附设有学校、商场、医院等设施的大型住宅区;而以“花园”命名的小区,其绿化率则须达到40%以上。如小区未达要求,业主可向开发商讨说法。 此外,新《规范》还规定,以“大道”作为通名的,道路路面宽度须在40米以上,以“XX街”命名的,周围须是商业区等。如相关单位取名违犯了《规范》的相关规定,规划部门将不予批准。如在宣传中为吸引眼球,使用别名,有关部门将要求该单位停上宣传,恢复地名使用批准书上的名称,并给予经济处罚。 目前该《规范》已下发各区县(自治县)贯彻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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